第185章法律为婚姻护航(二十一)
阿丽继续说道:“我之前看过一个案例,特别能说明同居关系中财产归属的复杂性。你记得毛某和王某的故事吗?他们结婚后又离婚,后来又同居,但没再结婚。毛某出国务工,把工资卡交给王某,结果王某从卡里取了65万多块钱。后来他们分开了,毛某要求王某返还工资,但王某说这些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和孩子抚养的。最后法院只判决王某返还10万元,因为法院考虑了王某在家庭中的付出,包括家务劳动等隐性贡献。”
贾晓臻若有所思地点点头,说:“这个案例确实很典型。它说明了同居关系中,财产的认定不仅仅看谁的名字在账上,还要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和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。这比婚姻关系复杂多了,因为婚姻有明确的法律框架,而同居则没有。”
阿丽补充道:“而且,证明同居关系本身也很困难。不像结婚有结婚证,同居需要很多证据,比如共同居住的证明、共同生活的记录等。如果一方不承认同居关系,另一方就得费很大劲去搜集证据,这增加了纠纷的复杂性。”
贾晓臻叹了口气,说:“看来,同居虽然看起来自由,但背后隐藏着很多法律风险。我们在考虑未来时,真的需要慎重。”
阿丽握住贾晓臻的手,坚定地说:“是的,我们应该为我们的未来做出更明智的选择,确保我们的感情和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。”贾晓臻点了点头,又说:“那亲子认定层面呢?老师说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虽然在法律上权利平等,但在现实中,非婚生子女要证明亲子关系难度很大。”
阿丽在沙发上坐直,手里拿着一杯冒着热气的茶,轻声对贾晓臻说:“你知道吗?在厦门有个案例,李女士和黄先生因一次偶然的老乡聚会相识相爱后同居,后来李女士怀孕了。可当她临近分娩时,黄先生却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不见。两年后,李女士在孤独和焦虑中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孩,取名李小贝。”
贾晓臻听了,眼神中流露出一丝关切,问道:“那后来呢?黄先生一直都没有出现吗?”阿丽叹了口气,继续说道:“是啊,李女士生下小贝后,独自一人承担起了养育孩子的责任。生活的压力和经济的负担让她感到无助和疲惫。她多次尝试联系黄先生,希望他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,可黄先生始终没有回应,仿佛彻底切断了与他们母女的联系。”
贾晓臻皱了皱眉头,说:“这也太不负责任了吧!那李女士是怎么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的呢?”阿丽喝了口茶,接着说:“在无奈之下,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,于是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黄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”
“在法庭上,李女士提供了她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。这些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她怀孕期间的点点滴滴,包括妊娠反应、孕期产检、生产医院,甚至是小贝的出生落户等问题。黄先生在聊天中从未否认与李女士的关系,也未否认小贝的存在,甚至偶尔还会寄送一些海产品、滋补品以表关心。然而,这些证据并不足以直接证明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,因为最关键的亲子鉴定由于黄先生的缺席无法进行,案件一度陷入僵局。”
贾晓臻若有所思地点点头,说:“原来如此,那李女士是怎么打破这个困境的呢?”阿丽微微一笑,说:“为了找到新的突破口,承办法官与李女士进行了深入的沟通。法官了解到黄先生的母亲王某知晓小贝的出生,并且还曾探望过孩子。在法官和李女士的共同努力下,王某最终同意配合进行亲缘关系鉴定。鉴定结果显示,王某与小贝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。”
“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法院认定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,黄先生是小贝的父亲,依法应当支付小贝的抚养费。尽管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,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但在二审中,他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,鉴定结果再次确认了他是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上诉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”
贾晓臻听了,感慨地说:“这个案例真是让人唏嘘不已。李女士在面对困境时,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,为孩子争取到了应有的抚养费,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。这不仅凸显了非婚生子女在亲子关系认定上的法律难题,也反映了在面对复杂家庭关系时,法律如何通过亲缘关系鉴定等方式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。”
阿丽点了点头,说:“是啊,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,在处理感情和家庭关系时,应充分考虑到法律和社会的规范,确保每一个生命都能在合法、公正的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。就像李女士一样,在面对黄先生的逃避和推卸责任时,她没有选择忍气吞声,而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,最终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。”